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执2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德惠与重庆名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惠,重庆名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2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德惠,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名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20号12-4,组织机构代码:69122719-0。法定代表人陈步明,经理。关于郑德惠申请执行重庆名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已兑现金额为65000元,未兑现金额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3300元。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5执29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德惠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建    中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代理审判员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