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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代职与陈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代职,陈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黄代职,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陈展彬,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黄代职与被执行人陈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展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四查”,被执行人陈展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先  强审判员 白  素  明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国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