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秀华与任灿武、温县吉安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华,任灿武,温县吉安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064号原告谢秀华,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任灿武,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温县吉安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8034989-X。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茂旺,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组织机构代码556945325。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秀华承担。审判长 高君华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尹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