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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春荣与焦俊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春荣,焦俊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289号原告:焦春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俊,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俊生。原告焦春荣与被告焦俊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焦春荣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春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春荣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