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季进杏与陈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进杏,陈成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432号原告:季进杏,女,193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黄美雄(系原告儿子),住青田县。被告:陈成标,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进杏与被告陈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进杏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晶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