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季进杏与陈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进杏,陈成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432号原告:季进杏,女,193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黄美雄(系原告儿子),住青田县。被告:陈成标,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进杏与被告陈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进杏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晶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