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简丽妮与曾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丽妮,曾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保118号申请人简丽妮,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曾毅,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简丽妮与被申请人曾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简丽妮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毅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并以其自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5566.18元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曾毅在湖南省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11上的银行存款4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账号62×××16上的存款15000元。同日冻结了申请人简丽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理处账号18×××17上的银行存款55566.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玲审 判 员 吴长征代理审判员 邹武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贤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