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雪松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4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雪松,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周雪松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梁某在泰来县境内沿22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KM处时,与道路右侧的大树相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梁某生前在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撞击时,身体被抛摔出车外,头部受到车体砸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在周雪松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1mg/100ml。经事故认定,周雪松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雪松于2016年6月12日在泰来县人民医院被抓获。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周雪松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被害人的家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梁某、韩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周雪松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周雪松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雪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广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