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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华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华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8民初421号原告: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洛宁县翔梧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511717-7。法定代表人:杨书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廉小林,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洛宁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华民,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张耀显,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华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向被告赵华民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贺耀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鹏飞,人民陪审员贾来治参加评议,书记员田小超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廉小林、刘胜春,被告赵华民的委托代理人张耀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购买矿山流动资金困难于2011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讨,均遭被告无故推诿和拒绝。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赵华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2011年9月21日--2015年12月21日之间的利息765万元,本息合计1265万元。被告辩称:1、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赵华民借款纠纷一案,借款事实部分存在,借款的多少应以实际转款凭证为准。2、本案原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非法所得,不存在利息的说法。3、本案以中止诉讼为宜。4、被告不赖账,也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查明还款的事实,早日达成还款协议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赵华民向原告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借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整。用于流资。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借款人:赵华民,身份证号:。2011年9月21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原告方确认被告赵华民履行付息义务共计33万元。后原告多次催收剩余本息,至今未果。为此,发生纠纷。本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赵华民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赵华民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偿还贷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3%,支付2011年9月21日至2015年12月21日之间的利息765万元,由于其超出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其超出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当予以扣除。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被告所欠利息应为:500万元×2%×51个月-33万元=477万元。被告辩称其向原告的实际控制人韩红庆还款应当视为归还原告公司的借款本金,由于该案出借人为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支付给韩红庆的款额,现出借人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出借资金系非法集资的非法所得不应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华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止的剩余利息477万元。二、驳回原告洛宁县兴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700元,由被告赵华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耀彩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