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端康非法拘禁罪2016刑初119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1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7月17日9时许,至本市海珠区后滘北大街13巷12号401房找到其前女朋友被害人叶某,要求被害人叶某与其和好,遭到拒绝后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被害人叶某的脖子上进行威逼,后将房门反锁,用刀抵住被害人叶某的后背,将其控制在房间内继续威逼,在此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叶某的背部、手部。至民警到场后,被害人叶某趁机逃脱,被告人黄某被抓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二、扣押被告人黄某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庆波姚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