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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华强、李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华强,李文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837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07879573-9。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新,信贷员,。被告:李华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李文青,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强、李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艺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邰占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