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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伏维、郭晓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华,伏维,郭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华,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伏维,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郭晓蓉,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清华欠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伏维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清华申请执行伏维、郭晓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3万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3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清华在被执行人伏维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