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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付永丰、杨朝增等与田仁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仁志,付永丰,杨朝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8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田仁志,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春功,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付永丰,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朝增。上诉人田仁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2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7月5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上诉人田仁志的委托代理人黄春功,被上诉人付永丰、杨朝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三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二审案件受理费45二审案件受理费45审 判 长  凌文楼代理审判员  廖丽萍代理审判员  黎燕娜年八月十五日书书 记 员  黄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