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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怀立与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怀立,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高怀立,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执行人: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洋,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怀立与被执行人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高怀立各种经济损失100,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高中贺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