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吴和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吴和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女,1955年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和晖,男,1969年10月20日生,满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和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最终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丹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