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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吴和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吴和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女,1955年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和晖,男,1969年10月20日生,满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和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最终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丹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