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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3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6)黔2323执378之一号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洪,兴义市鼎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庆东,曾辉,徐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3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金洪,男,汉族。被执行人兴义市鼎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XXXXXX。法定代表人谭平,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庆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曾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天兵,男,汉族。本院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黔232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兴义市鼎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庆东、曾辉、徐天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金洪于2016年6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鼎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庆东、曾辉、徐天兵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曾辉在普安县劳动街片区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中选有安置房商业用房,房号为分别为X-X-X、X-X-X,建筑面积分别为56.07m2、58.39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辉在普安县劳动街片区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中选定的安置房商业用房,房号为X-X-X,建筑面积为56.07m2;二、在查封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防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杨秀裔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正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