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5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五介一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五介一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5刑初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五介一,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起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五介一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洪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五介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唐五介一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唐五介一尔、弟弟唐某1、唐某2到“归主良户”(地名),将其家于1992年种植在“归主良户”横林道以下的这幅林地上的杉木砍伐了。2015年12月8日,经广东省连山林场鉴定:被告人唐五介一砍伐“归主良户”山杉木株数为869根,林地面积为8.35亩,杉木蓄积为37.6190立方米,折算材积为23.7立方米。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唐五介一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图、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五介一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部门许可而采伐杉木蓄积量为37.6190立方米,折算材积为2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唐五介一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五介一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要求法院判其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唐五介一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唐五介一尔、弟弟唐某1、唐某2到连山林场山口工区大巩林班第20小班林地上,现323国道路边,即是“归主良户”(地名),携带油锯(已作废品被卖了)和柴刀将其家于1992年种植在“归主良户”横林道以下的这幅林地上的杉木砍伐了。2015年12月8日,经广东省连山林场鉴定:被告人唐五介一砍伐“归主良户”山杉木株数为869根,林地面积为8.35亩,杉木蓄积为37.6190立方米,折算材积为23.7立方米。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唐五介一滥伐的23.7立方米杉木价值人民币18960元。另查明,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唐五介一交纳人民币2000元罚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唐某3、唐某1、邓某、唐某2、唐某4等人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唐五介一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2、被告人唐五介一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唐五介一对滥伐林木的事实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当时现场勘查的情况及被告人唐五介一砍伐林木现场的照片情况;4、辨认材料,证明被告人唐五介一对其砍伐林木的地点及其范围的辨认;5、到案经过和无违法犯罪证明,证明被告人唐五介一到案方式为被传唤到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连山派出所,并交代了作案的全部过程。被告人唐五介一之前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记录;6、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唐五介一是大坪镇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砍伐林木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广东省连山林场鉴定:被告人唐五介一砍伐的杉木蓄积量共计37.6190立方米,折算材积为23.7立方米。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唐五介一滥伐的23.7立方米林木价值是人民币18960元;8、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连山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唐五介一涉嫌滥伐林木一案;9、被告人唐五介一的户籍证明材料,唐五介一,1965年7月14日出生,被告人唐五介一作案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人唐五介一滥伐林木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五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杉木蓄积为37.6190立方米,折算材积为2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五介一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五介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五介一是初犯,交纳清罚金,同时结合其一贯表现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性,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因此,被告人唐五介一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五介一可适用缓刑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五介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五介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 强审 判 员 黄国信人民陪审员 邓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咪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