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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聚华与郑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聚华,郑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633号原告:黄聚华,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通亮,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黄聚华与被告郑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聚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