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郝付军诉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付军,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213号申请人郝付军,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人民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西牛良村二区**号。郝付军申请执行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法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