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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郝付军诉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付军,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213号申请人郝付军,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人民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西牛良村二区**号。郝付军申请执行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法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