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887号原告:程某,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瑞,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