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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维娜与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娜,董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709号原告:王维娜,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阳,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楠,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王维娜与被告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维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维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