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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76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何衡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何衡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630号之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址:珠海市。负责人:夏安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辉,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楚雯。被告:何衡洲,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8。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2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