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556号-2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556号-2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无效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某甲、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马某甲、马某乙婚姻无效;2、抚养非婚生长子马某丙、三子马某戊,马某乙抚养非婚生次子马某丁,由马某乙承担抚养费直至孩子成人;3、平均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位于本县寨子沟乡麻沟村六社的一院住宅之中的四间平顶房及一辆摩托车,并返还马某甲嫁妆:一件立柜、一件炕柜、一套电视柜及其它用品用具);4、判令马某乙因实施家庭暴力,承担马某甲治疗费及损害赔偿金4万元;5、马某乙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马某甲与马某乙系姑舅亲关系,经父母包办,2004年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后由马某乙家人隐瞒近亲关系,向婚姻登记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二人系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属无效婚姻,在二人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加之马某乙具有严重的暴力行为,动辄对马某甲辱骂、殴打,致双方矛盾不断,在共同生活期间,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马某丙、次子马某丁、三女马某戊。二人共同出资出力于2000年在家中增修有砖混结构平顶房屋四间,购置有一辆摩托车及其他日用家具。2012年7月起二人分居至今。马某乙辩称:请求1、驳回马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2、坚决不同意离婚;3、本案诉讼费由马某甲承担;4、马某甲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85600元;5、由于马某甲的暴力行为,导致姑姑严重残疾,承担治疗费用6000元;6、赔偿马某乙的精神损害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1、马某甲和马某乙虽近亲结婚,但是当时由于马某甲不顾父母的反对,嫁给马某乙,还当着父母的面发誓非马某乙不嫁;2、马某乙属残疾人,根本不是马某甲的对手,反而马某甲经常对马某乙和姑姑拳脚相加,实施暴力行为;3、马某甲父亲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自己挣不到钱,2009年马某甲母亲因病去世后,马某甲父亲失去了生活上的依靠,就把眼光盯在了自己已出嫁的女儿身上,使用教唆、挑唆等手段促使女儿离开了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去娘家给自己打工挣钱,最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4、马某甲在父亲的挑唆和挑拨下,几次离家出走去了娘家,但是找不出理由,在亲戚们的劝说下回来了;5、马某乙东借西凑,从亲戚朋友处借了4万多元,修建了四间平顶房屋,解决了燃眉之急,可由于马某乙残疾之身加上要照看三个小孩,无法出门打工挣钱,借款至今未还清。马某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马某乙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4份借条。马某甲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马某乙提供的四份证据,经质证,马某甲不认可,系单方借款,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马某甲与马某乙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马某甲与马某乙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本院已制作判决书宣告马某甲与马某乙的婚姻无效。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马某甲在庭审中述称“只要马某乙给口唤,子女财产等诉求一并放弃,并给予马某乙生活补助费5000元”,至于修建的四间平顶房屋,属于马某乙修建,与马某甲无关。马某乙主张的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系单方借款,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长子马某丙、次子马某丁由马某乙抚养,三子马某戊由马某甲抚养,马某甲给付马某乙孩子抚养费10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共同共有财产归马某乙及孩子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振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菊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