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金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清,李金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新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国。再审申请人李新清因与被申请人李金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新清申请再审称:1、本案纠纷系被申请人擅自堵了我家的过道,妨碍了我家的通道,在我为通行清理时,双方发生争执,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方,其损失应由起自己承担。即使我有责任的话,也应减轻我的赔偿责任,所以,一审认定诉讼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进而发展为相互厮打,诉讼双方各自受伤,应互相全部赔偿对方的损失错误,二审未划分责任错误。2、被申请人提交的治疗高血压的、擅自转院的医疗费单据属于被申请人擅自扩大的损失,二审未予扣除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请求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李金国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二审认定诉讼双方因宅基发生纠纷进而发展为相互厮打,诉讼双方均各自受伤,对此应互相全部赔偿对方的损失正确。二审根据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认定李金国的各项损失为7362.53元,李新清的损失为2136.76元,并无不当。综上,李新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