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福全与被上诉人陈艺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全,陈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全,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城厢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艺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凤城镇。上诉人陈福全因与被上诉人陈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上诉人陈福全邮寄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但上诉人陈福全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福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妙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