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许明与缪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缪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177号原告:许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缪华平,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诉被告缪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华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明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