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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许明与缪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缪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177号原告:许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缪华平,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诉被告缪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华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明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