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晔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晔,郑尚友,陈芬芳,吴宇炜,郑敏,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号汇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晔,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尚友,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芬芳,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吴宇炜,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敏,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天安路(宁波滨海学校内)。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69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4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款10069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469元。经执行查明,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8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