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开学与王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学,王道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492号原告:王开学,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舒宁,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泉,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开学与被告王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舒宁、被告王道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开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58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叔侄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自2011年由原告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章丘分社贷款,所贷款项由被告实际使用并偿还。2015年5月,原告贷款27万元由被告使用,但被告因经营失误导致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原告多方筹款在2016年8月12日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05823.12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如前。被告王道泉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系叔侄关系。2015年5月27日,被告王道泉为经营周转,由原告王开学顶名从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7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催要,2016年8月12日由原告王开学偿还了上述借款及利息共计305823.12元。同日,被告王道泉为原告王开学书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新近叁拾万零伍仟捌佰元”。该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致有本案之诉。上述事实,由原告王开学提交的章丘市农村信用社存款存折明细、贷款证、贷款通知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王道泉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王开学要求被告王道泉偿还借款3058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王道泉经原告王开学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应赔偿原告王开学此阶段的损失,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道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开学款项30582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3058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被告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