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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金斗与雷贤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斗,雷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斗,男。被执行人雷贤芳,女。本院在执行马金斗与雷贤芳附带民事赔偿(2007)澄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款12919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自刑满释放后不再在澄城县尧头镇浴子河村居住,具体住址不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金斗与雷贤芳附带民事赔偿(2007)澄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