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罗先付与曹佐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付,曹佐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正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367号原告:罗先付,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曹佐斌,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正祥,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柯超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付诉被告曹佐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正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先付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先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罗先付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