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光周与陆松、王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周,陆松,王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669号原告:王光周,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陆松,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群良,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周与被告陆松、王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光周负担。审 判 长 王留刚审 判 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