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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光周与陆松、王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周,陆松,王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669号原告:王光周,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陆松,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群良,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周与被告陆松、王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光周负担。审 判 长  王留刚审 判 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