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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与王彬、卓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王彬,卓亚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503号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48677793。负责人:李国凤,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洁莹,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燕琴,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彬,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卓亚金,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诉被告王彬、卓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毛宇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