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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旺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旺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310号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尚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池海,该公司员工。被告:陆旺谋。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旺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彰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