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海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8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涛,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海涛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海涛在经营浦江县锦泰针织厂期间,拖欠王某2、熊某1等46名员工于2014年2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的部分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5133元。2016年1月5日,王某2等人向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陈海涛经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系无果,去向不明。2016年1月10日,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形式责令浦江县锦泰针织厂于2016年1月13日前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直至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陈海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案发后,浦江县锦泰针织厂的相关客户根据收到的货物情况,将货款人民币174650元支付给浦江县郑家坞镇人民政府,由镇政府用于统一垫付各被害人的部分劳动报酬。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海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熊某1、李某1、熊某2、罗某1、谢某、张某、李某2、詹某1、唐某1、唐某2、唐某3、王某1、叶某、马某1、康某1、孙某、王某2、熊某3、杨某1、杨某2、康某2、康某3、李某3、詹某2、马某2以、康某4、罗某2、王某3、梁某、孙某、杨某3、李某4、康远高的陈述,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涉嫌犯罪移送书、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公告照片、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调查笔录、浦江县锦泰针织厂劳动报酬登记表、劳动报酬垫付确认单、劳动报酬垫付签收单、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收条,被告人陈海涛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海涛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涛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海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海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海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对被告人陈海涛所欠职工工资人民币260483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生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人民陪审员 沈健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