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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田茁与贺晓丰、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茁,贺晓丰,赵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2548号原告:田茁,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德,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晓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爽,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田茁与被告贺晓丰、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德到庭参加诉讼。贺晓丰、赵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贺晓丰、赵爽给付田茁欠款4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贺晓丰、赵爽系夫妻关系,田茁与贺晓丰共同经营洗浴中心,田茁退出时,贺晓丰应支付田茁85000元,贺晓丰于2015年5月1日向田茁出具欠款单,约定2016年1月1日前付清,贺晓丰仅支付38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贺晓丰、赵爽未作答辩。田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贺晓丰与赵爽系夫妻。田茁与贺晓丰系朋友,双方共同经营洗浴中心。田茁退出时,贺晓丰应支付田茁85000元,贺晓丰于2015年5月1日向田茁出具欠款单,约定2016年1月1日前付清。期间,贺晓丰仅支付38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贺晓丰欠田茁款项,有贺晓丰出具的欠款单为凭。且贺晓丰收到本院送达的田茁起诉书副本后,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田茁起诉事实的默认。贺晓丰应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未付,应承担利息损失。该笔债务发生在贺晓丰与赵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茁主张由贺晓丰、赵爽共同还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贺晓丰、赵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田茁欠款47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由贺晓丰、赵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