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董一文与李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一文,李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258号原告:董一文,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李胜,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一文与被告李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一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一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一文撤回对被告李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一文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