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与陈学锋、黄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陈学锋,黄世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三。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负责人:韦力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春。原审被告:黄世辉。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建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建十八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学锋、原审被告黄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黄世辉以零陵区创发城项目部的名义与陈学锋签订《建筑清包工合同》的行为是否超越黄世辉代理权限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湘沅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