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许峰、胡玉枚、易伟、傅凤、乔玉林、吴锦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许峰,胡玉枚,易伟,傅凤,乔玉林,吴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7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西路375号。负责人:万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峰。被告:胡玉枚。被告:易伟。被告:傅凤。被告:乔玉林。被告:吴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许峰、胡玉枚、易伟、傅凤、乔玉林、吴锦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267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谭碧涛审 判 员 易继华人民陪审员 张丕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代雄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