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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任永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磊,任永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709号原告:崔磊,男,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任永双,男,生于1971年12月14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万昌中路1299号鞋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3482653C(1/1)。负责人:颜峰,该公司经理。原告崔磊诉被告任永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崔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崔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