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7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贺某诉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崔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245号原告贺某,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崔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恒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