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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7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贺某诉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崔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245号原告贺某,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崔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恒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