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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文孜与杨志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孜,杨志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869号原告:杨文孜,女,汉族,2008年9月11日出生,新疆富蕴县人,现住富蕴县金蕴小区B96单元402室。法定代理人:吴桂丽,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新疆富蕴县人,现住富蕴县金蕴小区B96单元402室,与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杨志国,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远大汽车贸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孜与被告杨志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杨文孜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孜撤回对被告杨志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文孜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