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卫东,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5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