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宋雨与段荣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雨,段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宋雨,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公安路12号院1号楼5单元502号。被执行人段荣宝,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西大街17号院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荣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段荣宝名下银行存款77457.7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晁震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