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传立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王传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田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海,男,1952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立,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传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赵 靖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