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发明与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明,付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941号原告杨发明,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永红,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明与被告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发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发明承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