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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发明与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明,付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941号原告杨发明,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永红,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明与被告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发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发明承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