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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执228号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左权县城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男,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彦伟,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左权县拐儿镇东五指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彦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彦伟支付申请人借款3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彦伟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高彦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瑞军左权县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人: 年 月 日 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打印 份 打字人: 年 月 日 校对人: 年 月 日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16)晋072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左权县城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男,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彦伟,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左权县拐儿镇东五指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彦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彦伟支付申请人借款3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彦伟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高彦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马新瑞审判员:高文庆审判员:李建林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瑞军合议庭笔录时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地点: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马新瑞高文庆李建林书记员:刘瑞军评议: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文庆:现在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彦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彦伟支付申请人借款36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彦伟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高彦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我提议终结执行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民督字第204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马新瑞:鉴于这种情况我同意终结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民督字第204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李建林: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左权县人民法院上网裁定书文书签发人: 审阅人: 文书制作人: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左权县城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彦伟,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彦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彦伟支付申请人借款3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彦伟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高彦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马新瑞审判员:高文庆审判员:李建林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瑞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