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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復源与敖东群终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復源,敖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復源,男,193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敖东群,女,195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申请执行人刘復源与被执行人敖东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敖东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由于被执行人敖东群未按期履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敖东群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的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敖东群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