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跃波与刘爱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波,刘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跃波,男被执行人刘爱红,女本院在执行李跃波与刘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爱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跃波借款本金266000元及利息30457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刘爱红尚欠申请执行人李跃波1954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爱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