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贞春、安庆市炳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贞春,安庆市炳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阮贞春,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炳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阮贞春与安庆市炳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