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姜焘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姜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52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焘。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申请姜焘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姜焘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案款354901.84元。根据现已查明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已抵押或被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1381执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