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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362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秀芬,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伟,该行职工。被告:张金武,男,1956年11月23日生。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因被告张金武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淑丹 更多数据: